第六十条

有效

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时应当提示离婚案件当事人履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任、关爱未成年人。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