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或者机制,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公安、网信、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