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指定医疗机构或者具备条件的办案场所,尽量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采集、侦查辨认等取证工作,同步开展救助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害人实际需要和当地情况,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部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相关救助保护或者关爱服务,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开展风险评估、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服务,减轻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影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