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统一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惩治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和组织、引诱、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联动机制,深化与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加强司法保护与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机制的衔接;对特定类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专门研究,强化源头预防。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荐或者委派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教育惩戒、依法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