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权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就业、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