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构建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挥优势,面向社会、本单位、本领域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培训,共同将家庭教育融入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