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个人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其制定的专门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前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知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