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健全师德教育、典型引领、日常监管、考核评价、监督指导、举报核处、责任追究、权益保障、责任落实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对教职员工不当行为的投诉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重视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班主任及各学科教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的岗前培训、业务进修、日常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教师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发现存在不适宜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其岗位。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