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