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参与评比、达标、表彰获得的资格、荣誉和奖励,以及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依法履行政策承诺或者合同协议等形式获得的优惠政策等,不得因相关政府或者部门制定新政策或者措施而予以取消或者改变,但有利的政策除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