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