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