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激励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区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