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牵头实施自治区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首台套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