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激励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提升创新能力,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牵头实施自治区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计划,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及首台套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