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型化工、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生物制造、现代服务业、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