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建立国有企业与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合作机制,引导国有企业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资源,促进民营经济组织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