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或者盘活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