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安全、快捷、稳定和价格透明的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