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