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