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等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机制,指导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学校应当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中小学校应当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公示体质健康信息时不得泄露学生个体信息和侵犯其个人隐私。
教育部门与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完善政策保障和评估督导,推动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组织开展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未成年人不良健康状况的体育干预指导。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