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创造条件在上述时段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
新建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配置物理隔离设施,确保学校体育设施与教学区、生活区相对独立,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不影响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
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与公众依法约定卫生、安全责任,保证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安全、有序。
学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规范、引导公众科学、文明健身:
(一)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
(二)与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合管理;
(三)与体育类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合作管理;
(四)其他有利于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方式。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开放体育场地设施的中小学校提供经费保障,并为其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