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其所属户外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健身路径等应当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给予优惠。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应当在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
政府投资举办的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景区应当对公众晨练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告开放时间。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所属的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