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二十条有效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维修、保养、训练、赛事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涉及天气、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