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完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更新片区、制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