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