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九条有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求专家、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明确城市更新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建设项目、实施时序等内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