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更新活动应当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商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畅通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