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更新应当加快推进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按照程序自行或者以转让、入股等方式更新改造低效用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擅自转让的情形除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