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经批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新业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享受按照原用途、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