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经批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新业态,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在国家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享受按照原用途、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