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结合城市更新需求规划设置混合功能用地,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城市更新项目可以依法依规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