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实施老旧商业区、旧市场、低效产业园区、老旧街区等更新的,应当整合利用存量低效产业空间,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聚集创新资源,培育生产、消费新场景。实施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更新的,应当加强存量房屋改造利用,推动建筑功能转换和混合使用,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转换为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功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