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实施危险住房改造更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加固、改建、重建、拆除等方式进行更新。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实施城中村改造更新的,应当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住条件。
实施老旧小区更新的,应当完善消防、燃气、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停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增设养老、助餐、文化体育、托育托幼以及适老化、适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提升居住环境。
推进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连片改造,建设完整社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活动空间,构建城市便民生活圈。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