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名泉、古树名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等进行保护。

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更新,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更新方式,保留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鼓励对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