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名泉、古树名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等进行保护。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更新,应当采用小规模、渐进式、微改造等更新方式,保留老城格局和街巷肌理。建立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实施机制,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对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