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消防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履行与分管工作相关的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