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影响火灾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