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在生产、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