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在生产、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