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对单位、个人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功的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