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开展消防业务受理、宣传教育、指导服务、火灾隐患登记和火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