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从事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开展消防业务受理、宣传教育、指导服务、火灾隐患登记和火场秩序维护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