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一)有放火嫌疑的火灾;(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火灾;(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的火灾;(四)其他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