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