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