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地下车库、地铁站、地下通道等地下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