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