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省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

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