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