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权限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的适用情形和相应裁量标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