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财物,依法防止和纠正趋利性执法活动。

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