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五条有效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机构违反与民营经济组织借款人的约定,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