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